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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公司的《公司章程》都是依国家《公司法》制定的,而不简单地拷贝工商局的范本就行了。工商局的范本只不过是体现《公司法》基本要求的蓝本。如果说,我们还是照原来的办法做,那么只要用样本模式就可以了。但若从思摩特咨询组织管理角度来说,合作者股东,很有必要认真地研读新的《公司法》体会其中的精神,大家认认真真地研讨再制定新的《公司章程》。
1、若股东们认为很有必要制定出一份大家共识的新的《公司章程》,是好事,因为通过共识产生,大家也会在思想上认识到原来公司的组织建设要从我们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建设开始。这对以后不管谁当选取董事长、总经理都有好处,因为股东思想上认识到了《公司法》与《公司章程》的作用了。
2、组织管理讲责任,谁都有责任,但责任到底有多大?不一定都能讲清楚。为组织发展做贡献的人,常常是改革者与实践者,改革与实践的风险,谁理解,是谁给予的责任,《公司章程》通过组织授权授责得到体现。更能体现出集体管理集体智慧运行。
3、组织内部的人员,不管是股东成员还是外聘的项目经理,要做有责任的事,要说负责任的人。但责任怎么确定,不是说岗位制度来说的,岗位制度若没有《公司章程》支持,也是空洞的。特别是外聘的南京PMP项目经理,为什么对股东们都要十分的小心,就是因为股东的权利与责任常常自我以为大于外来的项目经理。若一个企业组织能够明确地将《公司章程》告诉所有的成员,包括股东与外聘项目经理,那么大家都在此基础上合作工作,也会明白,谁来监督项目经理的工作,谁组织没有授权授责他监督项目经理,他平常说话超越了他的组织授权与授责。
4、再说,任何组织合作者,都要有明确的组织规则。这规则就是“先小人,后君子”的规则。使用工商局拷贝来的《公司章程》与企业组织现实情况不一定相符,有的地方还存在巨大的差距,那么就不能成规则了。若规则不明确,那么可能的不良事件就有可能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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